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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县社会组织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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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201131日起531,民勤县民政局将对全县社会组织进行2010年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10630以前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都应接受检查。2010630日后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只提交内容详细的工作报告。

二、年检时间

 2011年3月12011年5月31

三、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社会组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情况;

(二)社会组织依照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情况;

(三)社会组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履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成立登记手续情况;

(四)社会团体依照有关规定经办实体,从事经营活动,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收费及票据使用情况;

(五)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经费收支、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机构变动和从业人员及人员聘用等情况;

(六)社会组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及“小金库”治理情况;

(七)与境外非政府组织进行联系和开展各项合作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年检的方法、程序、应用

()全县各社会组织应首先到县民政局领取《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或在“甘肃民政信息网”(http://www.gsmz.gov.cn)下载《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社会组织在年检自查的基础上,填写好《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两份),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于2011410前连同201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登记证书副本等有关年检材料一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业务主管单位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年度检查要求,对社会组织上报的书面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年检报告书》上填写初审意见,加盖公章。

()社会组织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的年检材料于430前报送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于2011531前对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年检结论,并予以公告。年检结论将作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和年度评比表彰先进社会组织的重要依据。

(六)各社会组织于2011615日前到县民政局领取加注年检结论的年检报告书。

五、年度检查提交的材料

()社会团体应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两份)

2.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2010年度工作总结及2011年工作计划;

4.副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变动及重大活动报批情况(一份);

5.上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份);

6.《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

7.有收费许可项目的还应提交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明副本复印件;

8.党组织建设情况(党组织设置,含临时党组织;党员数量:专职工作人员党员数、兼职工作人员党员数;工作经费);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两份)

2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2010年度工作总结及2011年工作计划;

4、上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份);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6、有执业许可证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递交执业许可证明副本的复印件,有收费项目的还应提交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明副本复印件;

7、党组织建设情况(党组织设置,含临时党组织;党员数量:专职工作人员党员数、兼职工作人员党员数;工作经费);

六、执法监察

(一)按照市民政局的要求,我局将要对全县社会组织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 “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年检基本合格”、“ 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限期整改行政处罚。整改结束,社会组织须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再评定并出具意见。

(二)对“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我局将要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并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三)逾期不接受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我局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七、几点要求

()对社会组织进行年度检查,是一项严肃的行政执法工作,也是加强监督管理的重要方式,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各社会组织必须认真履行有关年度检查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提供年度检查所需材料和财务账目情况。

()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安排部署,督促所属社会组织按时参加年度检查,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做好初审工作。对年度检查中遇到的重大或疑难问题,应注意协调,妥善解决。

()县民政局将对拒不参加年检和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要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做出警告、停止活动、限期整改直至撤销登记的处罚。特别是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社会团体,要坚决予以撤销登记的处罚。

 

 

                       

 

 

 

 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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